近日,湖北省出台《国有企业加强资金运用监管试行办法》(鄂纪发〔2011〕43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健全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系,加强对资金运用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的监控。
《办法》规定,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金运用管理体系。企业董事会、经营管理层、监事会要按照各自职责,对资金运用实施科学决策、规范运作、有效监督,形成职责分明、相互制约的资金管理制度。一是建立资金集中管理制度。建立公司董事长负总责、总会计师具体负责的资金集中管理体制;实行公司统一资金预算、统一对外融资、统一资金调度、统一对外担保的资金集中管理制度;合理划分公司与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权限,重大筹资事项、重大投资事项、重大并购重组等由公司集中决策。二是建立资金运用责任制度。建立严格的资金运用业务授权、批准制度,明确授权和审批的方式、权限、程序、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;建立相互制约的资金收、支业务制度;建立资金运用的监督检查制度,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,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;建立现代化的资金运用监控体系,通过计算机网络化和财务控制软件,对资金运用进行实时监控。三是建立资金预算监控制度。企业所有资金活动必须纳入预算管理。在实行资金预算中,应明确预算项目和预算标准,规范预算的编制、审定、下达和执行程序;在资金预算的执行上,应及时分析和监督预算与执行的差异,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,确保预算的执行。预算内资金支出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制,预算外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审批和联签制。四是完善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制度。根据全面性、审慎性、有效性的原则,在资金运用流程的制度设计中,对分级审批制度、权限划分规定、联签、复核手续、原始凭证管理、计量审查、验收等关键环节实行相互制约;健全完善各类有价凭证、票据、账册的登记、领用、签发、保管和归档制度。建立大额度资金运用事前风险防范、事中风险监控和事后风险评估制度。
《办法》要求,加强对经营环节的资金运用监控。一是资金入账的监控。企业所有的资金收入应及时、全部纳入账内核算,并及时归集到内部资金平台运用与管理,防止“体外循环”和私设“小金库”。二是应收账款的监控。企业对客户应实行严格的信用资质评估和管理,对新建立业务(或交易)关系的客户实行赊销,应履行报批手续,对赊销金额应实行限额控制。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销售货款的收账程序和货款回笼制度,对客户的赊销总额、已付货款、现金折扣以及未付货款等情况应进行定期分析,及时控制货款回笼,降低和减少坏账风险。三是预付货款的监控。预付货款应与供应方订立购货合同,企业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,货款支付应按购货合同的限额和用款进度支付;财务部门对已付出的货款及购货合同的执行情况应进行跟踪、监管和检查。四是生产经营成本的监控。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种原材料、能源消耗定额,建立跟踪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核算体系。加强材料采购过程中的请购、审批、采购、验收、付款等环节的控制,做到比质比价采购、对主要原材料的采购、外发加工等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。
《办法》规定,加强对投资环节的资金运用监控。一是投资项目预算的监控。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坚持效益最大化原则。经可行性论证并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,应列入年度预算计划。二是投资资金使用的监控。投资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,使用过程中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进度专款专用,财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控。三是重点投资行为的监控。对涉及金额较大的投资行为或从事股票、期货、委托理财等风险系数较大的投资行为,要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、程序和措施。
《办法》要求,加强对筹资环节的资金运用监控。一是筹资规模和结构的监控。年度筹资总额应以预算为依据,并与实际资金使用的规模相匹配,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,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,从严控制财务风险,降低资金成本,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使用。二是拆借资金的监控。企业不得擅自拆借资金。凡在母子公司之间实行资金融通的,或向外单位提供借款的,要严格履行有关报批手续。三是筹融资担保的监控。加强筹融资担保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,要根据净资产额、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,确定企业筹融资担保的限额。尤其对担保采用不动产抵押、国有股权质押的,要严格控制额度和落实风险防范措施。
《办法》也对其他环节的资金运用监控作出了要求。一是对企业购并、资产重组的监控。企业购并、资产重组形成的资金应全部列入预算控制范围。企业购并、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、产权交易、产权登记等环节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。资产变现的资金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。二是对外捐赠行为的监控。要对各种类型的对外资金捐赠行为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。捐赠行为的决策必须经过集体讨论,对于捐赠资金的支出行为要有必要的内部约束程序。三是对外担保行为的监控。建立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制度。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还能力,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,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,实行跟踪监督。